湖北职业技术学院附属惠济医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67号)、《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医院名称:湖北职业技术学院附属惠济医院,属于孝感市人民政府代管的高校事业单位下的直属单位。
第三条 医院住址:老城区,孝感市环城路(78号)
第四条 医院性质:医院依法在民政局登记注册,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执业许可证,医院性质为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非营利)编号4222056394209021A100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编号为52420900F86960780u;医院在登记的范围内从事医疗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医院接受国家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学校等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医院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医疗需要和保障水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医院崇尚以人为本的健康观,全面推进专科引路,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开放发展的创新战略。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技术和管理体制创新,充分发挥公立、公益性医院的优势进行技术和服务创新,形成科学的现代医院管理体系。
第六条 医院管理体制:医院实行支部书记委派制、院长、副院长聘用制,医院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七条 功能定位:医院以专科医院向中型综合医院发展为基本框架,服务范围以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证为准。医院承担临床医疗、医学教育与科研、预防保健等任务,是湖北职业技术学院的附属医院(临床与教学医院)。
第二章 党支部、院务会议事决策制度
一、党政班子议事决策范围
1、医院党组织:设党支部书记1人,支委3人;书记由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委派作为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2、医院党支部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院务会行使贯彻落实,制定措施和方案。保完成作用。
3、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学校党委各项方针、政策的意见和措施;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民政局下达的工作任务的措施;
4、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
5、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退休人员的工作。
6、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7、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8、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9、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10、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11、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二、党支部及院务会议事决策的程序
1、党支部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议题由党支部书记、成员提出。无议题不开,紧急情况随时召开。
2、会议议题由党支部书记审定后提前两天通知成员,围绕研究的事项做必要准备。会议的有关材料应同时送出席会议人员。特殊原因或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
3、党支部书记根据议题适时主持召开党支部会议,非紧急情况不搞临时会议。党支部书记较长时间离开单位,党支部会议由受委托的成员主持,会后向党支部书记汇报,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
4、会议议题按急缓和重要程度排列,研究的问题需要有关科室参加时,该科室负责人届时必须列席会议。
5、党支部会议应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全部党支部成员到会。党支部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要提前向党支部书记请假,并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6、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事项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八条 医院院务会书记1人(兼),院长1人,副院长4人,书记为医院的法定代表人。书记任期3年,期满可连选连任。院长、副院长聘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医院可以重新根据工作业绩选聘。
第九条 院务会对职代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职工代表大会,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执行院务会决议;
3、决定医院的运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对医院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监督医院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
4、决定医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5、制定医院的基本管理制度;
6、医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医院院长
第十条 院长是医院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医院党组织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医院将严格落实党组织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人选由学校委派书记进行聘任和罢免,每届聘期为3年,期满可连聘连任,院长需具备强烈的事业心,良好的团队领导能力、学习创新能力、协作能力和行政能力,而以战略管理实施能力见长,院长对学校党委,医院支部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医院运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党支部和院务会决议、决定,认真落实与医院有关的各项行业管理规定。
2、组织贯彻实施医院年度运营计划和重大发展方案。
3、拟订医院的发展战略和运营管理制度,报支部和院务会批准后实施。
4、制定医院具体规章,医院运营管理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5、聘任医院副院长、院长助理、中层干部等中、高级管理人员。
6、决定医院各部门和主管的目标管理奖罚,制定内部职工工资,绩效总体分配方案并报支部、院务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7、负责签发医院发布的制度、管理办法、人员任免文件等。
8、出席或主持医院的各种会议。
9、代表医院出席主管部门和行业的各种会议,并负责处理医院日常运营的外部关系。
10、聘任和解聘应由医院理事会聘任和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决定本院职工的奖惩、聘任、招用、解聘、辞退。
11、分管和审批医院日常经费的使用开支。
12、医院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并同时接受理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医院机构设置
第十一条 医院设立运营管理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财务科长、核心部门主管和相关专业人士组成,院长任主任。
第十二条 医院根据市场运营管理需要,设置院办公室、医务部、护理部、门诊部、住院部、人力资源和市场开发部、物供中心、财务部、药剂科等部门,部门主管由分管副院长提名,院长聘任。
第十三条 医院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党支部,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选举产生,医院党支部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和遵守医院章程的基础上开展工作,医院党组织的职责为:
1、按照党章规定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先锋模范作用,落实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
2、努力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医德医风和职业道德建设,保证医院各项运营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3、对医院各级党组织、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实行领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医院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医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代会每年举行一次,听取和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对医院各项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民主、评议医院高层管理人员和部门主管。
第五章 医院员工
第十五条 医院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医院实行全员聘任制,与所有员工签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依法对员工进行聘任、解聘、考核、奖惩、培训等管理。
第十六条 医院按照以下原则引进、培养、选拔和聘用人员。
1、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2、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3、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第十七条 医院员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2、获得公正评价和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3、依法享受薪酬、休假、保险等待遇。
4、知悉医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5、参与医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上明确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医院员工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员工守则,践行医院宗旨和文化理念,自觉维护医院声誉和利益。
2、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勤奋工作。
3、廉洁行医,科学施治,不得收受“红包”和“回扣”。
4、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上明确的其它义务。
第十九条 医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员工守则,对员工提出道德规范、组织纪律、考勤管理、学习培训、考核管理等规定。全体员工应遵守员工守则。
第二十条 医院建立员工考评制度,对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员工聘任或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第二十一条 医院建立员工奖惩制度,对有突出成绩与贡献的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医院按照孝感市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改革要求,根据以岗定薪、按劳取酬、优绩优酬的原则,自主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体现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岗位薪酬标准和内部分配方案。根据医院改革发展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年薪制、项目工资、协议薪酬等多种分配方式。
第二十三条 医院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员工退休制度,支持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员工在退休后续聘留院工作,为医院的建设和发展再做贡献。
第六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医院不得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单项投资数额超过十万,由理事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人事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章 业务与质量管理
1、医院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全面提升患者满意度。
2、参与医联体、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推进急慢分治,推广多学科诊疗模式,拓展药学服务新领域,延伸提供优质护理服务,推动预防保健、临床诊疗、康复照护等服务环节可连续。
3、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制度,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规范药品和耗材临床应用,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4、创新急诊急救服务,提高重大疾病救治水平。
5、建设信息化医院,建立健全预约诊疗制度、远程医疗制度,全面优化医院服务流程。
6、建立健全医务社工和志愿者制度。
第二十七条 医院建立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制度。
1、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
2、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和手术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3、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
4、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等18项医疗核心制度。
第二十八条 医院建立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
1、完善医疗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
2、完善防范、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预防、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保障患者医疗安全。
3、参加医疗机构责任保险,鼓励医师参加医师执业保险,引导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二十九条 医院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1、医院设立病人投诉与服务部门,开设医患纠纷处理窗口,对外公布医患纠纷处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投诉电话。
2、医院支持医患之间依法处理矛盾纠纷,支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本院医患纠纷调解服务。
第三十条 医院致力于推进平安医院建设。
1、设立安保工作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监控与巡防、应急处置与救助等制度,与辖区公安部门建立警医联动机制,维护医疗服务秩序,保护医院、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与安全。
2、通过宣传倡导,营造尊医重卫社会环境,引导患者及家属遵守医疗服务秩序,配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检查治疗,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3、设置安全总监,建立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指导、检查、督促全院员工的安全生产。
4、第三十一条 医院的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责任及其它医患争议的赔偿及处理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医院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案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章 医院监督机制
第三十二条 医院接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配合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医院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对医院运营管理情况的日常监测和年度绩效考核。
第三十四条 医院的床位总数、人员总量、领导职数、内设党政管理机构,以及岗位设置方案、岗位管理制度、人员招聘方案和聘用合同样本、薪酬分配方案等,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医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
1、医院设立医院内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2、实行总会计师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和审计监督。
3、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审计工作方针,以大型设备、物资采购、基建、修缮工程审计为重点,每年对医院各类资金的使用进行全面审计,保证医院资金的正确合理使用。
第三十六条 医院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
1、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分工协作机制,严格执行医院决策机制。
2、严格执行药品、耗材集团化采购制度和医疗设备集中采购制度。规范修缮工程管理,严格执行招投标、工程监理等制度。
3、通过信息化手段规范决策、基建、采购、人事、财务等权力运行。
4、贯彻落实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医务公开制度,推行科务公开。
5、定期开展纪律教育、廉政教育和医德医风教育活动。
6、设置专职纪委书记和工作部门,对医院党员干部和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监督。第第三十七条 医院推行全面绩效考核,建立和完善科室绩效考核制度,对科室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测和年度绩效考核。医院严禁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科室、医务人员收入与医院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第三十八条 医院建立医务人员诚信档案与医德考评制度。医务人员诚信记录与医德考核结果与其职称聘任、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等挂钩。
第九章 医院社会责任
第三十九条 医院全面参与全民医保制度建设,落实社会医疗保险政策,积极推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与商业医疗健康保险公司合作,为患者提供更加方便、更多层次医疗健康保险服务。
第四十条 医院积极参与临床医学研究机构建设,建设药械临床试验平台,支持药械企业创新服务产品,促进医学科技进步。
第四十一条 医院按照规定加强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沟通、联系与合作,落实社会责任,支持上级党委和政府构建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治理新格局,推动健康深圳建设。
第四十二条 医院不参与企业营利性经营活动,不设立“院中院”,不开展科室承包。
第十章 附侧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医院党支部和院务会。
第十九条 本章程所订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二0一九年五月十八日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