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类(4项)
1、放射诊疗许可
2、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3、饮用水供水单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三)行政处罚类(104项)
1、对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2、对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3、对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的处罚
4、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5、对违反医师执业规则的处罚
6、对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7、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8、对未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9、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10、对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11、对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12、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13、对收受不当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处罚
14、对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处罚
15、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处罚
16、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医疗废物处置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处罚
17、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医疗废物处理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处罚
18、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处罚
19、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处罚
20、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处罚
21、对医疗卫生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结果存档、报告的处罚
22、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医疗废物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或者卫生要求的处罚
23、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处罚
24、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处罚
25、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罚
26、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处罚
27、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或者规范的处罚
28、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29、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或者拒绝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的处罚
30、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31、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32、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33、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34、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罚
35、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36、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37、对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虚报、瞒报的处罚
38、对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39、对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处罚
40、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41、对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处罚
42、对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处罚
43、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处罚
44、对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处罚
45、对未按照规定对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计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处罚
46、对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处罚
47、对采供血机构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48、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
49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的处罚
50、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
51、对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52、对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处罚
53、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54、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55、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56、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而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57、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处罚
58、对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虚假,明显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处罚
59、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60、对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处罚
61、对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处罚
62、对非法采集血液,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63、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64、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65、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擅自供水的处罚
66、对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处罚
67、对供水单位供应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的处罚
68、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69、对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合格证书、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70、对营业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71、对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直接为顾客提供服务的处罚
72、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
73、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74、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处罚
75、对学校教学建筑、体育场地和器材等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的处罚
76、对组织学生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不力,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77、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
78、对拒绝或者妨碍卫生监督的处罚
79、对医疗机构违反《护士条例》,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处罚
80、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而从事护理活动的处罚
81、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处罚
82、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处罚
83、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的处罚
84、对护士在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处罚
85、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利用超声波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86、对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87、对利用超声技术等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两非”的处罚
88、对当事人进行“两非”的处罚
89、对组织介绍胁迫妊娠妇女进行“两非”的处罚
90、对非法为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处罚
91、对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92、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93、对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罚
94、对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处罚
95、对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应当终止妊娠拒不终止的处罚
96、对单位职工违法生育的处罚
97、对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98、对擅自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99、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100、对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101、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102、对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
103、对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104、对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处罚
(五)行政强制类(5项)
1、查封、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物品及其他临时控制措施
2、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的临时控制,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的强制消毒
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行政强制
4、对非法采供血行为的取缔
5、对无证行医机构或人员非法行医的取缔
(七)行政奖励类(3项)
1、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表彰或者奖励
2、市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组织协调工作及对象资格的审核确认
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组织申报工作
(八)行政确认类(5项)
1、医护人员执业注册
2、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资格确认
3、公民再生育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4、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鉴定
5、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农村独生女、二女无儿绝育户女孩中考加分
(十一)行政监督检查类(8项)
1、对启动涉嫌违法生育技术鉴定程序的审查
2、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
3、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考核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
5、对拒绝、阻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监督
6、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规定,未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监督
7、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监督
8、计划生育专项经费督查、考评